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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8 次修法(106.05.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6500711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2、19-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06.05.26 修正)》 鑒於近期遊覽車重大行車事故,造成重大傷亡,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及落實控管遊覽車駕駛人駕駛時間,將推動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全面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功能設備,期以科學化管理方式,強化行車安全,爰修正本規則相關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要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及本條文「駕車時間」之規範,此係避免駕駛人過勞及對行車安全之雙重保障,惟外界易生誤解以為僅須符合本條駕車時間之規定即可,常忽略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限制;為免誤解,爰修正相關文字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二) 二、為科技化管理遊覽車行車資訊,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功能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儲存資料並應保存一定期限,供公路主管機關檢查。(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