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3 次修法(104.08.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0898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4.08.06 修正)》 本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原規定自交通部公告之日起,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公告運價調整實施或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計程車計費表應符合同條附件二功能規範。該規定係就計程車計費表更新期程明定日出條款,惟為加速計程車客運產業服務升級,宜另明定計程車計費表全數更新之日落條件,爰修正增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計程車計費表均應符合同條附件二功能規範並檢定合格。 另本功能規範第二點第三項之車資計算公式,考量加成換算方式計算結果與地方政府公告計程車加成運價之一致性,爰配合修正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