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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0 次修法(109.06.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50063201 號令增訂發布第 44-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9.06.02 修正)》 因應交通部主管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多數移撥為地方政府主管之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後,對於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業者,因僅剩少數的一般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如車輛不能混合調度,將造成業者車輛及駕駛員之調派困難,且形成運輸資源的浪費。經協調各地方政府及客運公會等相關單位,以「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試辦要點」,自一百零三年十月起試辦迄今。考量上開試辦對於提升原配置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路線車輛之利用率,減輕業者營運成本負擔,維持基本民行確有助益,爰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授權規定,於本規則新增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實施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前,應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