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6 次修法(105.09.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50126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5.09.29 修正)》 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係配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範,該規則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目已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規定四輪以上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時不得有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之情形。另依該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為使相關法規對輪胎胎紋深度檢驗標準有一致性之規定,爰配合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條文規定,修正本條末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