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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5 次修法(108.06.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075501 號令增訂發布第 10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8.06.06 修正)》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係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訂定,並依同法第三十四條所揭櫫營業汽車應依規定分類營運之意旨,就小客車租賃業與計程車客運業分類管理;惟當前小客車租賃業者與資訊平台合作透過網際網路同時提供合於規定之駕駛人代為駕駛服務之型態,與傳統小客車租賃業以實體店面經營型態有所不同,並於實務上已與計程車客運業間產生業態區隔模糊、市場重疊之情形。 為加強消費者保護與強化分業管理及避免市場競合問題,爰檢討修正本規則新增第一百零三條之一,其修正重點:為使與資訊平台合作透過網際網路同時提供駕駛人代為駕駛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就營運方式所涉車輛租用及同時提供駕駛人代為駕駛服務之管理責任更臻明確,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關於網際網路交易應遵守之相關規定,爰增訂業者應遵守之規範,違反相關規定者另就其違規事實情節,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處分。(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