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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2 次修法(109.11.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4140981號令增訂發布第 44-2~44-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十四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09.11.27 修正)》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於四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九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當前偏遠地區之公共運輸資源匱乏,既有汽車運輸業者經營意願低,為強化偏遠地區之公共運輸服務並善用民間資源,改善隸屬各地方政府所轄市區客運中偏鄉地區公共運輸,縮短城鄉發展差距,維持基本民行,爰修正本規則,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偏鄉地區條件與運輸特性,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除得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經營外,無業者有意願時,亦可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以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之方式經營,以善用多元資源及模式,完善偏鄉公共運輸。(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二、依公路法第三十六條規範意旨,確立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可由地方政府自行經營,惟在程序上仍以徵求業者經營優先;另由地方政府自行經營時,亦可徵求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協助提供偏遠路線之公共運輸服務。(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三) 三、為利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地方政府經營偏遠路線,排除本規則相關限制,並規定應遵守事項,以利監督管理。(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