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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4 次修法(110.11.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5014434 號令增訂發布第 44-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修正總說明(110.11.24 修正)》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係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於四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為因應當前偏遠地區之公共運輸資源匱乏,既有汽車客、貨運輸業者經營意願低,為強化偏遠地區之公共運輸服務並善用民間資源,爰增訂本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規定,規範經營第四十四條之二所定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得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其營業範圍、收費基準、得載貨之空間及應遵守事項依公路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規劃公告辦理,以善用多元資源及模式,完善偏鄉客、貨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