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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7 則
函釋命中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信託財產對外
發文 111.01.24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 處分權之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部之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 行為之效力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債權,並備具抵銷適狀,始得為之,所謂「抵 銷適狀」,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
發文 106.04.14
抵銷須當事人雙方互有對立債權,並備具抵銷適狀,始得為之,所謂「抵 銷適狀」,指二人互為對立之債權適合為抵銷之狀態而言;又抵銷方法 ,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性質為形成權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 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必要
依據工會法第 17、26 條,工會聯合組織工會之聯合,工會是否加入工 會聯合組織,應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發文 101.01.19
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定有明文,有關事業廢棄物處理、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致無法於期限前完成處理作業乙節,因春節假期工作天數減少,屬可預見之情形,自不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發文 97.03.24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 津貼,此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其適用對象應為「遭 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若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則無法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發文 97.01.28
廢/停 有關「○○加油站有限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不服貴府因該站未依限提出污染控制計畫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本署決定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乙案,該審議書決定原處分撤銷之理由,因依土污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控制場址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污染行為人提出污染控制計畫,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發文 97.01.14
一、依本署於95年4月6日公告「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輪胎裂解製程、電力業汽電共生業燃煤鍋爐、觸媒再生製程、造紙黑液鍋爐、鋁二次冶煉、銅二次冶煉、化學製造氯乙烯製程、固態廢棄物衍生性燃料製程及水泥窯等固定污染源,應每二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其中規定鋁二次冶煉之固定污染源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係考量該製程使用回收廢金屬為原料者,易混入含氯物質,經高溫冶煉過程產生戴奧辛,規範其應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
發文 96.12.11
為督導執行機關妥善營運管理公有廢棄物掩埋場(以下簡稱公有掩埋場),以及達成行政院所核定「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中「垃圾零廢棄」預定96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生)垃圾將不進掩埋場之政策目標,同時落實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4項之一般廢棄物處理在縣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之規定,本署於95年10月2日以署廢字第0950078325號函頒訂「公有廢棄物掩埋場管理規範」,並自96年1月1日生效實施
發文 95.12.07
「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獎勵金為獎勵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以激勵士氣,提昇資源回收成效,應以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之清潔人員為主
發文 95.10.31
一、本案係某公私場所從事金屬工具翻砂鑄造生產與買賣業務,經環保機關派員前往稽查,於其廠區下風處測得臭氣濃度檢測值為10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標準限值為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環保機關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該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
發文 95.09.21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本署於91年9月20日以環署廢字第0910065265號公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符合該公告事項第2項所訂規模之相關規定者,即應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登記
發文 95.03.13
一、鑑於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狀況,包括由排放管道排放或未經管道收集逕行逸散污染等二種情形,本署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針對前揭兩種排放狀況,分別訂有排放管道及周界兩項排放標準,合先敘明
發文 94.11.04
廢/停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訂定之,該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補充同法第38條第1項之內容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故違反「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亦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同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分
發文 94.08.12
執行稽查工作使用數位相機或傳統式相機,為執行稽查勤務之採証作業,就其拍攝之相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不能作為佐證資料,各級環保機關之稽查人員依法令從事公務,應無誣陷之動機,且偽造、變造證據恐將涉及刑事責任,衡諸常情,應無不能使用數位相機拍攝相片,作為稽查蒐証工具之理由
發文 93.07.26
一、查營建工程施工種類繁多,本署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以工程施工特性及其污染狀況,與以歸納分成六大工程類別,並依其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定定期收費費率,而未明列於六大工程類別者,則依其施工及污染狀況相當者比照之
發文 89.01.20
有關OOO申請座落快官段九一二之六五五、之六五六、之八八一地號等三筆興國宅社區土地上之國民住宅擬設立「彰化縣私立全祥老人養護中心」請釋示案
發文 88.09.18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為使新舊法交替期間,相關執行工作有所依循,本署於同日公告「空氣污染防制法新舊交替期間執行原則」
發文 88.08.04
一、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即為給予其改善期限,事業應於限期改善期間內,積極辦理改善事項,俾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並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該報請檢驗即已是送達主管機關。於期限內未能完成改善者,其違規行為較限期改善之違規行為更甚,才予以按日連續處罰。該按日連續處罰處分其未完成改善,屬行政執行罰,亦應處分至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證實其已改善之日暫停。主管機關對暫停處分之事業應進行查驗,經查驗未符合規定者,即應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處分及暫停處分並無不當,亦無悖法令公平原則
發文 87.02.23
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場不論新設、變更或既設,皆屬本署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之規定為規範固定污染源暨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名稱、形式、設計操作條件、設計處理容量、處理效率及空氣污染物之收集排放方式、排放種類、排放量上限等,以了解固定污染源對設置當地所可能造成之衝擊與影響
發文 86.06.20
該公司經煙道檢測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後於改善期限內經目測判煙判定不合格乙案,因目測判煙結果無法據以判定是否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故以不罰為宜;惟該污染源若已嚴重影響環境品質,則自應另行安排檢測以判定其排放是否惡化
發文 8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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