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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1152 號
有關司法警察機關查獲少年持有純質淨重未滿 5 公克之第三、四級毒品,得否由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疑義
法矯字第 11404006540 號
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備文件及矯正機關辦理應注意事項,並自 114.09.01 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08090 號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如係由未具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無論是否透過警政機關轉介,於調解不成立時,具告訴權之人並無從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 條規定,故具告訴權之人可於告訴期間內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法檢字第 11304545810 號
配合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修正第 19 點條文之附件六、附件七之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第 4、5 點文字,修正英譯相驗屍體證明書格式(A、B 格式)
法矯署安字第 11201442630 號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法檢決字第 11200508240 號
律師於所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區域外,倘已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全國執業,或向受委任區域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跨區執業,即可於當地處理繫屬於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法律事務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17782 號
關於司法警察機關自 109 年 6 月 19 日起不再受理兒童保護事件移送事宜
法檢字第 10800111190 號
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刑事案件調查時,現場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民眾,並非遵守偵查不公開主體,渠等並無遵守偵查不公開義務;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民眾在刑案調查現場錄音、錄影、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目前似無法律明文禁止,惟承辦案件司法警察機關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建立封鎖線,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入刑事案件現場,或命其離開現場,以此方式隔絕渠等錄音、錄影、公開傳輸影音資料之機會
法檢字第 10504512650 號
檢察事務官於其被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之司法警察官時,其並非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所規範對象,而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其詢問時,因法院組織法無明文限制此時律師需服制服,宜尊重出庭律師意願
法矯字第 10304004960 號
司法警察(官)前往矯正機關詢問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
法律字第 10303507520 號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5、15 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等規定參照,因要件、效力均不相同,廉政署簽結函文尚難逕認等同檢察機關檢察官作成之不起訴處分書;另公務人員因依法執行職務,倘經調查局、廉政署以司法警察機關身分,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其延聘律師費用係包含於偵查階段內給予給付
法檢字第 10104149290 號
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法政字第 1001103563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司法警察主管人員,應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主管人員而言,故警察機關偵查隊拘留所小隊長、保安警察大隊小隊長及各分局警備隊小隊長,倘執行業務時屬相關規範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自應依法申報財產
法律司字第 0980700632 號
關於司法警察機關於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或調查時所得之相關個人資料時,其執行程予應符合誠實信用及比例原則之規定辦理,並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等相關安全維護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80001646 號
司法事務官於現行法令規定尚無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限,惟於實施強制執行事務時,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則有協助之義務
政財字第 0971119274 號
凡具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至 231 條所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身分,辦理具犯罪偵查等司法警察業務之主管人員,即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 條之範疇
法政決字第 0971113914 號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司法警察,然非屬主管職務,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無庸申報財產
法檢字第 0940805052 號
修正「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法檢字第 0930051837 號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效
法檢字第 0920055699 號
修正「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且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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