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14 則
函釋命中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210 號
發文 101.11.30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之。」「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第 1 項)」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62 條、第 70 條所明定。依前揭規定,查封物品(動產)如貴重且其價格不易確定者,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署)應命鑑定人鑑定價格,以便將來得因移送機關等債權人或義務人之聲請,或必要時,作為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底價之參考。查本件應執行之船(下稱系爭船)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0 年度執字第 19854 號及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1 年度抗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認定為無動力,事實上不可能在海上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無法供航行之用,非海商法上所稱船舶。是以系爭船應依動產執行程序辦理。次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或依職權,或依異議人之申請,就系爭船前後已經鑑價三次,並就各該鑑定人鑑價之相關資料分別請各鑑定人說明,行政執行分署將來如預定拍賣底價時,自可斟酌系爭船之實際狀況、移送機關及異議人之意見等情形而酌定。故就異議人 101 年 11 月 8 日請求重新鑑價乙事,行政執行分署予以否准,尚無不合。
法務部86.06.24.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一七八0九號函
發文 86.06.24
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因年滿六十五歲,依 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強迫退休,該員服務經歷為八年 零七天,是否合於該法第七十六條給付退休金之規定
(86)法律決字第 17809 號
發文 86.06.24
永隆輪船公司所屬海恩輪船員夏君,因年滿六十五歲,依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強迫退休,該員服務經歷為八年零七天,是否合於該法第七十六條給付退休金之規定
(82)法律字第 27019 號
發文 82.12.22
為健全航業制度,航業法第 1 條設有海商法補充適用之規定,而依據海商法第 65 條經強迫退休喪失海員之身分,如欲擬透過修正「外國船舶運送業僱用中華船員辦法」回復,則將有牴觸法律之嫌
(79)法律字第 14021 號
發文 79.09.25
按國家由於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其供公務用者,為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由該機關辦理有關確定權屬之程序,國有財產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陸號漁船係由海軍後勤司令部代表國家出面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得供公務使用,管理 (直接使用) 機關自得檢具合約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依船舶登記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首揭國有財產法之規定,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家所有,海軍後勤司令部不能登記為船舶所有人。如該漁船為海商法之船舶,其讓與證明文件尚須依海商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始生效力。至於該漁船如何變更種類、用途,宜由各主管機關依有關法規辦理。
(78)法律字第 20857 號
發文 78.12.23
民法所謂「漂流物」,係指水上之遺失物及因水流至水邊之遺失物,而「沉沒品」則指由水面沈入水底之物。依來函所附資料,本件系爭船舶菲籍「南太平洋○○號」,原停泊於花蓮港外港,嗣因艾貝颱風侵襲,始由該外港漂流至花蓮港外,擱淺於木瓜溪口百姓公廟下沙灘上,大部份為沙土掩埋,已喪失機動能力,並經辦畢保險索賠事宜,現所有權應屬國外保險公司。則該船是否為漂流物或沈沒品?可否適用民法第八百十條處理,請依前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酌。又花蓮港為商港,系爭船舶擱置地點是否屬「商港區域內」或「在船席或航道致阻塞進出口船舶之航行、停泊」?有無商港法第十六條及海商法之適用,亦請一併審酌。另本件涉及國際商務事件,為避免引起紛爭,似宜尋求適當途徑謀求解決。
(78)法律字第 5746 號
發文 78.03.31
一 按我國「志○號」漁船與韓國漁船相撞,係一船舶碰撞事件。關於國際間船舶碰撞海事糾紛之處理,於一九五八年之公海公約、一九八二年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九五二年關於船舶碰撞事件之民事管轄公約、一九一○年關於船舶碰撞若干規定統一公約等均有相關規定。惟我國因非簽約國,自不受其拘束,然是否基於國際慣例予以尊重,本部無意見。本件船舶碰撞事件,其發生地點,位於我國東北海域,距基隆約一四五浬,距釣魚台約七十五浬,究歸何國法院管轄,宜先確定之,再據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二 就韓方挾持我國船舶及船員至韓國 山港所涉及之刑事責任及管轄權部分:按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轄權。」韓國船員登上我國漁船挾持之行為,我國法院自有權管轄。至於本件是否涉及海盜或其他妨害自由等犯行,應依我國刑法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 「志○號」所應負之民事責任及管轄法院部分:參酌一九五二年關於船舶碰撞事件之民事管轄公約第一條之規定,韓方如向我國法院起訴,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又我國涉外民法律適用法尚無關於船舶碰撞準據法之相當規定,宜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解決較為妥適。依該條規定,船舶碰撞如發生於公海,其「侵權行為地法」,究指何國法律,因目前尚無一致見解,宜認為法庭地國,即我國法為其準據法。至於韓國對我漁船船員造成精神上及作業損失部分,亦宜參酌前開意見辦理。 四 另外,關於「良○滿號」及「賜○滿成號」兩艘漁船,均有船體保險,其被撞沉之索賠有關法律問題;按上述情形,我國漁船得依海商法船舶碰撞規定向加害船舶請求賠償,其已參加船體保險者,並得向保險人為保險金額之請求,惟保險人得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使代位權,係屬另一問題,不待詳言。
(76)法參字第 13584 號
發文 76.11.23
聲請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之證明文件,應按事實認定是否合於法定程式及其證明力,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法令,逕依職權認定,以外國法院之判決作為證明文件,應注意海商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76)法參字第 10643 號
發文 76.09.10
查海員撫卹金及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並非遺產,與財產繼承無涉;惟依海商法第五條規定,同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定繼承人」仍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勞工保險遺屬津貼之受領,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至於來函所附資料,除其中有關「公證書」部分,因係中共偽「上海市公證處」所發,不具法律效力外,其餘證明文件,是否合法及其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逕依職權認定之。
(73)秘台廳(一)字第 00742 號
發文 73.10.03
船舶抵押除海商法另有特別規定外,亦準用民法不動產抵押之規定
(72)外條二字第 00912 號
發文 72.01.15
巴拿馬共和國是否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適用我國海商法船舶優先權之規定釋答
(69)法律字第 4726 號
發文 69.10.24
一 依海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海員在職期間死亡或因執行職務死亡而須給付撫卹金者,以有法定繼承人為要件。本件濟○輪船公司代理賴商和○企業公司,與黃○才所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第三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亦明定乙方 (即黃○才) 在職期間或因執行職務死亡而有法定繼承人者,始給與撫卹金。而於契約當事人欄乙方法定繼承人旁括符內復註明與民法牴觸者無效。 二 所謂法定繼承人,乃指依法律所定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列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即法律所定之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不得由當事人以法律行為創設。本件依來函所附趙○良戶口名簿記載之資料,黃○才曾寄居於趙○良戶內,趙○梅為趙○良之長女,與黃○才並無身分關係,非黃○才之法定繼承人,黃○才在前開船員定期僱傭契約內,雖列載趙○梅為法定繼承人,依法尚非有據,趙○梅請求具領撫卹金非有理由。
(57)台函民決字第 3651 號
發文 57.06.03
海商法所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若為船長、海員或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似亦不得供抵銷之用。
(53)台函參字第 1197 號
發文 53.03.11
查一般民事法規之優先權,有物權優先權與債權優先權兩種,前者如民法第八六五條所定者是,後者如海商法第二十四條及礦場法第十五條所定者是,債權優先權雖亦如擔保物權,目的在以債務人之總財產或特定財產,依法律之規定先於其他債權獲得清償,但兩者之效力則仍有差異,按一般擔保物權因其具有對世效力,故原則上仍應以物權之效力為優,惟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本件礦場法第十五條僅規定:「應儘先清償所欠礦工工資」,而未如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其效力在抵押權之前,是以其效力似應解釋仍在擔保物權之後。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