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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所稱「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指公私場所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6 條所稱「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 污染源」,指公私場所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詳如說 明,請查照。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7點,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第 7 點 ,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及第 29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 ,請查照。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相關規定疑義案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計費方式疑義一案。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 計費方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函詢貴轄砂石堆置場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業經處分並命停工後,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是否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規定,移送檢察署偵辦疑義案。
函詢貴轄砂石堆置場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業經處分並命停工後 ,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是否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9 條規定,移送檢 察署偵辦疑義案,請查照。
廢/停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9條追溯空氣污染防制費期間認定疑義一案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追溯空氣污染防制費期間認定 疑義一案,請查照。
貴局函詢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有效期限疑義一案
貴局函詢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有效期限疑義一 案,請查照。
廢/停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9條計算疑義一案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廢/停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重新計算追溯5年內應繳金額其適用之收費費率、繳納日期及加計利息之日期計算疑義乙案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重新 計算追溯 5 年內應繳金額其適用之收費費率、繳納日期及加計利息之日 期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規定,指定公告鋁二次冶煉等10項固定污染源,應自96年1月1日起,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一次;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暨第69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本署92年12月17日公告,公私場所依消防法第14條規定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並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後,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罰
一、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之處分對象及適用條文疑義,查本署業於94年5月16日以環署空字第0940030551號函(諒達)復貴局在案,有關公私場所地面佈滿粒狀物,致車輛行進間產生揚塵,倘為製程之生產操作所產生者,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倘為公私場所內無適當防制措施程之營建工程或堆置粉粒狀物質等行為產生,則應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另倘為工廠運送礦物、土石或其他物質,且未具本署公告「空氣污染行為」中之相關防制設備或措施,致有散布粒狀污染物者,則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
○○公司之煉鋼廠房粒狀物逸散污染,應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第31條執行疑義案,查本署89年7月3日(89)環署空字第0036717號函釋示內容,倘該公司煉鋼廠係適用於「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則應以稽查當時廠房逸散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判定值是否違反前述排放標準之規定,作為處分之依據,而不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予以處分
一、本署於93年5月28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告委託貴局辦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業已改變該公告所指定轄區許可申請案件審查及發証之管轄權,是以彰化縣政府94年2月24日換發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倘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及第18條辦理,依同法第111條第6款為無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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