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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63 則
函釋命中
法矯署教字第 11303004160 號
發文 113.03.07
法務部矯正署修正「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並自 113.03.01 生效
法矯署教字第 11303003820 號
發文 113.01.29
因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監簡上字第 2 號判決意旨,相關之累進處遇評分機制應由法務部矯正署訂定準則,爰訂定「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另因應實務運作,爰修正「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
法矯字第 11201068920 號
發文 112.11.12
有關對於第四級受刑人申請購買及持有收音機一事,請各機關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完成修法程序前,優先援用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使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後,即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
法矯署教字第 11203025720 號
發文 112.08.27
修正「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自 112.08.18實施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80 號
發文 111.11.08
累進處遇第四級受刑人時,其接見、通信對象應可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 條規定及法務部 111.01.14 日法矯字第 11004007660 號函說明放寬限制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50 號
發文 109.07.15
檢送「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自 109.07.15實施
法矯署教字第 10803009560 號
發文 108.07.26
為避免刑期重複計算,對於二以上刑期接續執行,甲刑期執行期滿後,始與另一罪刑期定應執行刑為乙刑期,檢察官不註銷甲刑期執行指揮書,而接續執行乙刑期,並註記甲刑期已執行完畢應予折抵者,名籍應以折抵後刑期,辦理乙刑期更刑作業,再合併計算總刑期,以正確適用累進處遇
(89)法矯字第 046283 號
發文 89.01.06
受刑人因獎勵事項加分,究應加分於累進處遇總分之中抑或加分於每月累進處遇得分小計中疑義
(88)法矯字第 001308 號
發文 88.10.19
釋示受刑人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如適用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該餘刑期及他刑之累進處遇究如何辦理
(87)法矯字第 023331 號
發文 87.07.28
釋示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間另受觀察、勒戒處分,有關累進處遇應否停止及勒戒費用之收取如何辦理一案
(86)法矯決字第 000959 號
發文 86.12.13
有關貫徹刑罰權之執行,落實假釋制度之精神,累進處遇及假釋業務之改進措施
(86)法監字第 09769 號
發文 86.04.09
依新修正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感訓處分與有期徒刑、保安處分相互折抵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方式
(86)法監字第 08114 號
發文 86.03.25
受刑人假釋出監後,因另接獲執行指揮書,經重新核算其累進處遇成績,尚不符合假釋要件,應報請註銷假釋
(85)法監決字第 22895 號
發文 85.09.06
為落實行刑矯治之效果,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
(83)法監字第 13187 號
發文 83.06.24
為監獄行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修正,提示各監獄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83)法監字第 06849 號
發文 83.04.08
對刑期六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受刑人施予編級前之調查及考核,並將結果按月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務委員會審議
檢彥文明字第 0031 號
發文 78.07.19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應修改為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否可採一案
(78)法監字第 8001 號
發文 78.05.02
代監執行殺人未遂罪期間,所得之性行考核分數,是否得予換算為累進處遇成績案
(77)法監字第 19463 號
發文 77.11.07
因病無法參加作業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其作業成績可否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9 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 1/2 計算部分,於法無據
(77)法監字第 17839 號
發文 77.10.18
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 16 條規定及法務部 71 年 5 月 31 日法71. 監字第 4277 號函示,受處分人借提如逾 7 日,即應依規定停止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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