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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54 則
函釋命中
有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所為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為不具裁罰性之管制性不利益處分
發文 115.01.07
有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所 為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為不具裁罰性之管制性不利益處分,請查照。
有關貴局函詢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以下簡稱承裝商)未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 15條改善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否可廢止承裝商營業資格行政處分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 111.09.20
雇主有誤報外國人行蹤不明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國人如經查明無行蹤 不明之情事,即會撤銷廢止聘僱許可之行政處分,外國人即回復合法在臺 工作身分,其合法工作權益亦不受影響
發文 105.01.18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後相對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1案
發文 104.10.08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
發文 104.09.24
行政機關因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情形,而對受益人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除法規規定已賦予行政 機關有單方以行政處分裁量命人民返還不當得利之核定權外,機關以函文 通知受益人返還仍不返還者,自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以取得執行名義
行為人違反法規時,若請求賠償金額定位為「私法上法律關係」,而將罰 鍰部分定位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應不得以行政處分限行為
發文 104.01.30
行為人違反法規時,若請求賠償金額定位為「私法上法律關係」,而將罰 鍰部分定位為「公法上法律關係」,應不得以行政處分限行為人繳納,並 因其逾期未繳納而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
有關重新公告更正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原公告之行政處分撤銷之實務作法
發文 104.01.14
函詢貴府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經本署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後續法令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 103.02.06
函詢貴府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所為 之行政處分,經本署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後續法令適用疑義一案,請查 照。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撤銷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釋疑
發文 103.01.08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 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
發文 102.01.28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 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 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關於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因故死亡之後續處理程序乙案
發文 101.08.27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 條及工會法第 35 條,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若屬行政處分性質即不適用,認定疑義時,應會同 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發文 100.12.27
登記機關依法院核發之已起訴證明辦理之訴訟繫屬事實註記登記,並未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權利,非屬行政處分,於登記完畢後,毋須將登記結果通知該訴訟標的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
發文 98.05.20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於臨櫃即口頭拒絕受理 失業認定申請,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 行政處分書回復
發文 97.05.13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 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發文 97.01.31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之行政 處分,如無得廢止之情形,不得廢止該行政處分,申請撤銷失業認定處分 已作成,查明後依法辦理原失業認定處分之廢止
發文 96.08.29
機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因非屬行政處分,目前實務上尚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
發文 96.04.11
查「廢棄物中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R409.21C)」適用於廢棄物乾基碳、氫、硫、氧、氮元素之組成百分比分析,而生煤中含硫分檢測係檢測生煤商品之成分,並不適宜以本檢測方法執行檢測,亦即以此方法檢測結果,不宜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發文 95.01.20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 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
發文 94.08.18
有關地方政府不繳還「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之節餘款,若 作成行政處分命其繳回,並經催繳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 行
一、本署於93年5月28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告委託貴局辦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並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業已改變該公告所指定轄區許可申請案件審查及發証之管轄權,是以彰化縣政府94年2月24日換發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倘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及第18條辦理,依同法第111條第6款為無效處分
發文 9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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