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為持續推動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自112年10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經國稅機關核發證明書後,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應附紙本文件簡化事宜
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稅捐機關毋須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遺產稅贈與稅應如何適用核課期間之釋示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64801 號令公布(修正條文如附件),並於 109 年 6 月12 日生效。依新法規定,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未滿 15 歲前身故,其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現行為新臺幣 61.5 萬元)為限,並依同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請惠予轉知相關單位上揭保險法修正事宜,俾後續辦理保險採購招標案件依據新法規定辦理。請查照。
長照機構改設長照社團法人其不動產移轉符合要件者非贈與稅課徵範圍
股東拋棄原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取得之股票認屬轉讓無須課徵贈與稅
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藉公設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贈與稅課徵釋疑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有關台端陳情「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實施區段徵收之領回抵價地是否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1案
五17受贈農地於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釋疑
財產之讓與依法課徵贈與稅者申請抵繳其應納稅額之課徵標的物計算方式
土地贈與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土地買賣,經依法核課贈與稅後,贈與人或出賣人死亡,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三2贈與人捐贈時受贈之財團法人未符合相關標準嗣始符合該標準依法自不得免徵贈與稅
贈與人生前贈與稅尚未核課受贈人提示贈與資料屬履行納稅義務應查明依規定辦理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女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免贈與稅土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藉公設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贈與稅課徵及處罰釋疑
贈與直系血親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不得免徵贈與稅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