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403501740 號
祭祀公業條例第 4、5、15、24 條規定參照,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得否將「喪失本國國籍」列為派下權喪失情形,如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並未明文限制時,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在規約或章程中特別約定「喪失本國國籍」為派下權喪失情形,尚不違反平等原則
- 法律字第 1040350176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7、11、42 條、刑事訴訟法第 178、193 條規定參照,各級法院對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之證人,經法院裁定科以罰鍰者,屬司法權作用,不屬行政執行範疇,又既非屬行政執行範疇,自無行政執行法執行期間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4035020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20 條等規定參照,電力公司與用戶間基於契約關係目的蒐集用戶「水井歷年各月用電量」等資料,且將該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供推估水井用電量,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提供各水井用電量紀錄目的係在於推估水井用水量,以利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工作,係具有可以由不特定多數人所分享利益,可認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而屬適法行為
- 法律字第 10403501520 號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如繼承開始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且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自無繼承編規定適用,應依當時有效法例,即適用台灣習慣處理;又日據時期台灣,被繼承人死亡時,同戶內有被繼承人之女與招婿所生男子,依當時適用習慣得繼承家產;另家產係屬家屬公同共有,而非家長個人所有財產,應由繼承戶主權者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 廉財字第 1040500264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不論係由原有或原無財產申報義務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均非「兼任」,應申報財產;又各公營事業機構如置有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遂行職權,屬公營事業機構副首長,亦應申報財產;另職務本無固定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各該領域從業人員擔任者,即與「代理」、「兼任」有別,應自就任後 3 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
- 廳民三字第 1040002065 號
領取提存物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所稱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得藉以辨識個人身分之文件。至得否僅以全民健康保險卡證明之,則應由機關、銀行權責辦理
- 院臺綜字第 1040008388 號
人民陳情案件是否列為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密」等級,應由受文機關視具體個案,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判斷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40004995 號
檢送「司法院 104 年度『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包括申請前提、費用支付年度、申請及撥付流程、已正常支出款項之結報、餘款之結報等事項
- 104度署聲議字第 21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經 2 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 2 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 10 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行執行法第 9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目前實務上認為,特別變賣程序於公告 3 個月中,如有人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未許其應買前,基於影響當事人利益之考量,債權人仍得撤回強制執行(司法院民事廳 96 年6 月 8 日編訂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 281 頁至第 282 頁及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 49 期研究專輯第 45 則之研討結論參照)。是以,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依上開規定所為公告特別變賣之表示,屬於要約之引誘,第三人為應買之表示,應視為要約,則於分署為允由該第三人承買之意思表示時,始視為分署代替義務人對第三人之要約為承諾之表示,斯時以該特別變賣為原因之買賣契約始告成立。至於第三人於應買前雖繳納保證金,但於分署為准其應買之處分前,仍難謂為以特別變賣為原因之買賣契約業已成立(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抗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向行政執行分署為應買義務人所有建物之申請後,行政執行分署函詢移送機關、併案債權人及義務人意見,經移送機關表示義務人已完全清償案款,併案債權人則表示已具狀撤回執行,且義務人亦表示已無任何欠款等語,故均不同意異議人之應買,則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異議人領回保證金,尚無不合。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40000724 號
民間公證人應分別備置收件簿、公證書登記簿及認證書登記簿,並分別登載之。又公、認證書登記簿所載之公、認證書銷燬日期,則應為實際銷燬日
- 士執行字第 10401000230 號
有關執行期間即將屆滿之案件,請務必於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專案移送執行,以避免發生執行期間屆滿無法執行之情事
- 院臺綜字第 1040008570 號
為便利機關或民眾與承辦人員溝通聯繫,將公文系統由原承辦人辦稿時自行點選聯絡方式,調整為辦稿時即由系統主動顯示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等相關資訊
- 院臺綜字第 1040007867 號
地方政府之文書處理屬地方自治事項,應視具體個案判斷處理作業有無符合公文程式條例規定,並由各該地方政府本於權責核處
- 法律字第 10403501400 號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符合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該條法定最低額為 6 萬元,亦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罰,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 院臺綜字第 1040005516 號
總統祭文(含稿)蓋用總統之印,其性質屬公文程式條例所稱處理公務之文書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40004214 號
地方法院辦理督促程序事件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至第 511 條、第 513 條有關聲請支付命令之相關規定來核發,而司法事務官亦應依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1 點至第 5 點規定辦理
- 法制字第 10402502820 號
法務部就「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4035003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集會遊行法第 6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保護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安全,在「外交及領事事務」特定目的內,於法定職務範圍內蒐集駐華外交機構「館長」官邸位址,再將其週邊範圍劃定為集會遊行禁制區並予以公告,縱使館長官邸位址為個人資料,該公告亦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且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符合上述有關個人資料利用規定
- 法律字第 10403501420 號
行政罰法第 1、2、27 條、水利法第 78、93-4 條規定參照,水利法「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規定,屬命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不利益處分,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從而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得隨時課予行為人限期回復原狀等義務
- 法律字第 10403501630 號
民法第 875、875-2 條規定參照,以數宗土地(建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其抵押人間不具有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關係,部分抵押物移轉所有權,嗣因清償部分債務,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擔保所有權權利範圍或減少擔保物,內政部考量抵押物減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案件時,原抵押權設定契約義務人及債務人有知悉契約內容變更必要,建議由抵押權人會同原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申請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此涉及土地登記實務,法務部尊重意見
- 法律字第 10403501370 號
受輔助宣告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證明,非民法第 15-2 條所列行為或法院指定情事,自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本人自行辦理即可;又戶政機關製發受輔助宣告人印鑑證明時,在印鑑證明書上註明「當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顯已逾越原輔助登記特定目的,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01879 號
按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遺產管理人聲請法院所為之公示催告,係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先行程序,期間屆滿後,遺產管理人得為後續法律行為,並非由法院裁定確定該程序之終結。故公示催告裁定確定證明書,尚無法證明公示催告程序之終結
- 秘台人四字第 1040003154 號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首長及簡任第 12 職等以上主管,依所檢送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及「104 年度各醫院辦理該表第一類人員之健康檢查項目及收費標準一覽表」等規定辦理健康檢查。至於法官之健康檢查,40 歲以上為每年 1 次、40 歲以下為每 2 年一次
- 法律字第 10403501230 號
民法第 804、805、807、807-1 條規定參照,招領人如未將拾得物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而相關法定期間均無從起算,是原所有人所有權並未喪失,拾得人尚未取得遺失物所有權,遺失物或賣得價金自亦無從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又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簡易招領程序,為達迅速及節省招領成本目的,逾法定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拾得人即取得該物所有權或賣得價金,拾得人逾法定期間未領取,其物或賣得價金即歸屬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
- 法律字第 104035013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19 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製作選舉文宣,係透過已合法公開之法院裁判書查知其他候選人犯罪前科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等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來源而取得資料,如符合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則任何人均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
- 法律字第 104035004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4、20 條等規定參照,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 法律字第 10403500550 號
行政罰法第 24、25 條、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建築法第 73 條等規定參照,旅館業者違法擴大營業範圍,如係違反上述規定「變更使用類組」規定,屬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規定義務,應擇一從重處斷;如係違反上述規定「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規定,則為數行為而非一行為,自應分別處罰
- 法律決字第 10300716620 號
債權人執憑執行名義,向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之個人資料,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並應提出法院命債權人查報之相關證明,方得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等資料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02313 號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之文書送達,如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當事人為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則可透過法務部「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通報資料,惟該資料乃通報當時所留,未必係最新資料
- 法律字第 10403500160 號
信託法第 34、35 條規定參照,如受託人在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擔保受託人或委託人以外第三人債務,土地登記機關於受理此類案件時,宜確實審查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避免受託人違反其忠實義務情形;又如經審認並非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且符合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則尚無違反第 34 條規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