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8035041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
- 法授矯字第 10805000130 號
修正矯正機關消費合作社提撥生活補助費之相關支用內容及範圍
- 法律字第 1080350513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12 號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分署所得審究(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參照)。次按,執行機關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對於強制執行之財產,是否為義務人之責任財產,固應調查認定,惟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執行機關應依該財產之形式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至該財產所有權之誰屬,係屬實體上問題,非執行機關所得審認(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2 頁參照)。又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2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2 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第 3 項)。」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扣押之存款新臺幣(下同)43 萬 4,554 元(下稱系爭存款)就形式觀之,為異議人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款而屬異議人之責任財產,行政執行分署自外觀上尚無從辨識其來源。雖異議人主張系爭存款實係他人逕將款項匯入系爭帳戶,並拜託異議人轉匯給第三人云云,經核係對系爭存款所有權之歸屬有所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尚非本署及行政執行分署所得逕行審認,亦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尚有未合。次查,異議人現居臺北市,以 108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 1 萬 6,580 元之 1.2 倍計算,異議人生活所必需數額為 1 萬 9,896 元。行政執行分署雖扣押異議人之系爭存款,惟據異議人自承其按月另有退休金 3 萬 9,000 元匯入系爭帳戶內,已逾前揭生活所必需數額,且異議人有多筆投資,並擔任董事、監察人及商號之負責人等職,足證其尚有資力,並有謀生能力甚明,異議人亦未釋明究有何難以維持生活之具體事證。是以,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異議人之存款債權,揆諸前揭規定意旨,自無不合。至有關異議人請求改扣押其退休金或允許分期繳納乙節,宜另洽行政執行分署辦理,併予敘明。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14 號
按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第 24 條第 4 款、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 項等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對於公司之負責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而所謂「於執行必要範圍內」,應衡量其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對執行程序進行之影響是否消失而定(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6 年 9 月修訂版第 270 頁參照)。又所稱公司負責人,應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項、第 2 項為認定,係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原則上即為公司之實質負責人,惟如於具體事件經實際調查發現,義務人公司登記負責人並非實質為義務人公司管理事務或執行業務之人,而依相關事證所審認之實際負責人,其對義務人公司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具實質影響力,應認其亦屬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4 款所稱公司之負責人,俾符該款規定落實公法上金錢債權實現之本旨(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及法務部 105 年 5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503504510 號函釋意旨參照)。查異議人為義務人(公司)之前任負責人,據現任登記負責人戊○○至行政執行分署之陳述與所提出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載明渠同意為異議人成為義務人之暫代負責人等情。行政執行分署乃通知異議人到場說明,經訊問及調查後,認異議人於義務人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戊○○後,應仍為義務人之實際負責人,又異議人擔任負責人期間,依法有管收事由,且有聲請管收之必要,經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管收,嗣因管收期間屆滿予以釋放。行政執行分署再以執行命令載明異議人為義務人之前負責人暨實際負責人,定期日通知異議人到場清償義務人之欠稅,並據實陳報其財產狀況,如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依法得對異議人限制出境等語,依前揭規定、最高法院裁定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尚無不合。
- 院臺綜字第 1080171771 號
中長程個案計畫書及招標規範係為辦理核能安全政策(計畫)及政府採購相關業務,且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而製作之文書,屬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其他公文
- 法律字第 1080350476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4 款及相關函釋參照,有關股票型基金應非於上述規定所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範圍內
- 法律字第 10803505490 號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該等事由所生物權變動,或有法律可據,或有國家機關公權力介入,該國家機關公權力介入後均有對外公告程序,其變動業已發生,存在狀態亦甚明確,已無違物權公示要求,且登記遲速較無礙交易安全,故不以登記為其生效要件,而於法律所規定事由發生時,即生物權變動效力。惟對於此等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之原因事實存在,須負舉證責任
- 法律字第 1080350555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項第 2 款所定資訊,原則上應主動公開,惟倘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反對公開時,即可不予公開,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另財團法人倘有「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之運作」情形,則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亦得不予公開
- 法制字第 10802506460 號
法務部就「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487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可責性無關
- 法律字第 1080350517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0800546800 號
律師陪同當事人至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辦理法律事務,律師僅須加入該調查組管轄區域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於該調查組執行律師職務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7738 號
檢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供法院使用
- 檔應字第 1080001791 號
陳情釋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之提供方式相關疑義
- 法制字第 10802506400 號
法務部就「實施國土計畫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08025064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修正事宜乙案之意見
- 院臺法字第 1080085454 號
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同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5 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及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 9 條第 1 項申報規定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9662 號
說明法院認受保護處分少年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時,應注意之事項
- 法律字第 10803500950 號
法務部就「執行財團法人法所生疑義」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5160 號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土地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繼承人,不得取得遺產中之土地權利,類此就特定標的物繼承,係基於法律規定而受身分資格限制,似無剝奪其繼承權之意,故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如已具備該身分要件,似得准其辦理繼承登記
- 法律字第 10803505360 號
人工生殖法第 19、21 條規定參照,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提供者死亡時,其生殖細胞該如何處理,人工生殖法已定有明文,尚無民法繼承規定適用
- 法律字第 1080350541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8704 號
檢送「107 年度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聯合評鑑結果一覽表」,以供法院遴選機構時參考使用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9560 號
關於司法院 108 年度支援法院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之申請及結報說明
- 秘台廳刑一字第 1080008781 號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 108 年 3 月 26 日生效後,法院列註人士在國內使用於尼加拉瓜作成之文件,即無須事先送請我駐尼國使領館驗證
- 院臺綜字第 1080171362 號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應使用「紀錄」之用字
- 法律字第 10803503890 號
戶籍登記,涉及個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認定,應依法律規定為之。惟如戶籍登記相關記事,僅屬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即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果
- 法制字第 1080250538 號
法務部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第 4 條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發法字第 1080005415 號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基於原住民行政之特定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得向當地戶政機關申請提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家戶名冊,戶政機關經審核申請事由,得依規定之方式,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提供,並應遵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