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債清償
依民法第320條規定,所謂新債清償,係指如因清償舊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除另有約定之外,於新債務履行時,舊債務始歸於消滅,尚非新債務成立,舊債務即當然消滅。
行政救濟
行政權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時,人民向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的制度。除「行政訴訟」和「訴願」外,還包括其他救濟程序,例如訴願的先行程序、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程序等,範圍比「行政爭訟」較廣泛。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強制執行須知第6點第3項)。
抵押權
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在不移轉不動產占有的情形下,提供其不動產設定的擔保物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第860條)。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二者都是債權人為確保金錢債權實現,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不動產設定的物權,並約定如果將來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完全受償,就可以拍賣該不動產,並就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例如:乙向甲借款100萬元,約定應於1年後償還,乙同時將其所有A屋設定抵押權予甲,若乙於1年後未全數返還,甲就可以聲請法院拍賣A屋,就拍賣A屋所得的價金,可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裁判書
法院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包括判決及裁定,統稱為裁判書。
身心障礙證明
指經過身心障礙的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由醫師與鑑定人員完成鑑定,再由社會局(處)進行評估,針對符合資格者所核發的證明。
合股2022
請參考「馨股」的解釋。
傳聞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之外的陳述,言詞或書面陳述。例如被害人在警察局所製作的筆錄,因為不是在法庭內應訊所製作的筆錄,所以屬傳聞證據。
押票
羈押處分經法院同意後,由同意的法官在押票上面簽名才可以開始執行。例如:檢察官為羈押某涉嫌重大的殺人案件殺手,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核發押票。
一體性原則
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追求公益時,為順利完成行政任務,通常彼此間會互相配合,因此,在組織構造具有一體性,透過首長制的上下隸屬關係,使所有國家的行政事務都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的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 2 條
-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0 條
十、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上級機關得以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審核後代替登記冊使用。 (二)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之用。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1 條
十一、公務統計報告表之上方應有表名、資料時間、單位、編製機關名稱、表號、報表週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表之下方應有編製日期、填表人、審核人、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首長、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報告表(統計單元)之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項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等,詳列附錄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2 條
十二、公務統計報告表表號採三段九碼編號方式,第一段五碼為「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細類編號。第二段二碼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告表之序號。另為適應本院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附加 2碼,以區辨機關別。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3 條
十三、司法統計資料之蒐集,應依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及有關令函之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實務手冊」之規定辦理。資料內容需參研相關法令規章,如發現蒐集之資料不合規範者,應調原卷清查。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8 條
十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院統計處會同本院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其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由本院與該機關協商辦理之。有關表現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之公務統計項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會同相關業務單位訂定之。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9 條
十九、本院統計處彙編本院及所屬機關報告表,高等法院彙編該院及其分院與所轄地方法院報告表。至有關辦理本方案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詳列附錄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