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期間
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起,即提起抗告之期間。例如法院裁定羈押被告,於裁定送達日起五日,被告均有對該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的權利,該法定五日之期間,即為抗告期間。
社會勞動
被告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確定,或得聲請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對社會付出一定日期的勞動(即以六小時折算一日),換取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的折抵制度,易服社會勞動的期間不得逾一年。
擬制血親
指雙方間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因法律的規定使雙方間的法律關係與血親相同。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因為收養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分和權利義務。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此罪規定於廢棄物清理法。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應取得政府的許可,如違反規定,任意棄置廢棄物,或未依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就構成此罪。
公懲
常為「公務員懲戒」之簡稱。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司法權之範圍,現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共同責任原則
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自己實行的行為負責,在犯意聯絡的範圍內,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實行行為,共同負責,成立相同之罪名。如甲、乙、丙、丁、戊共同謀議擄人勒贖,甲、乙負責擄人,丙負責把風,丁負責看管被害人,戊負責取贖,都構成意圖勒贖而擄人罪。
抵押權設定
為確保債權的履行,由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訂立書面契約,約定在不移轉占有的情形下,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供債權人擔保所為之設定登記。債務人若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得拍賣該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並就賣得價金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清償。
怠忽職責
怠忽職責是指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若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怠忽職責的行為,可構成懲罰事由,而須負一定的行政責任。例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因怠忽職責,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其服務機關可對其為一次記二大過的處分。另「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亦規定現役軍人有怠忽職責的行為時,應受懲罰。
偽造貨幣罪
當行為人為了行使的目的,偽造通用的貨幣、紙幣(例如新臺幣),即構成本罪。
留置權
依照民法第928條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如果債權的發生是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而且到了償還期限,債務人依然沒有償還,債權人就可以留置該動產,不予返還,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獲得清償的擔保。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10 條
- 中央諮詢會會議及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之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應記錄其正、反等表決情形。未出席會議者,不得參與表決。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將中央諮詢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自議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
-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應將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及部落會議之議決結果,自議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並報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12 條
- 中央及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及出席費,不在此限。
- 前項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群體:指人體研究計畫預期研究之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 二、諮詢會:指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之組織。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3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指下列之研究: 一、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研究內容。 二、研究檢體之採集、研究資料之搜集及分析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 三、研究結果之解釋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4 條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諮詢會(以下分別簡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同意權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
- 部落依部落會議行之。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5 條
- 中央諮詢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首長或指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副首長一人兼任之;委員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遴聘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擔任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各鄉(鎮、市、區)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首長或由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召集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委員由部落會議主席兼任之,但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出缺者,得由該鄉(鎮、市、區)公所參照部落傳統慣俗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6 條
研究主持人應備下列表件,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基本資料表。 二、研究計畫摘要,其內容應包括本法第六條各款規定之事項。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7 條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研究計畫實施區域,決定分別交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或部落會議行使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並以書面通知研究主持人。
-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應自接獲前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召開中央諮詢會會議及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部落會議由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部落自接獲前項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但該部落尚未成立部落會議或部落會議主席出缺者,由該公所召集部落會議。
- 各部落得依部落會議決議,授權所屬鄉(鎮、市、區)諮詢會代為行使諮詢、取得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8 條
- 中央諮詢會會議、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由各該召集人主持,其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 中央諮詢會會議、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議事程序及相關事項,準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一章、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
- 中央諮詢會會議、鄉(鎮、市、區)諮詢會會議及部落會議召開時,應邀請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與研究計畫相關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列席,並得邀請研究主持人或其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 9 條
- 研究計畫於諮詢及取得目標群體之同意時,研究主持人及諮詢會會議或部落會議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機制。 二、目標群體於研究過程之參與機制。 三、研究成果所得技術之移轉機制。 四、其他與研究過程、成果及其他有關之事項。
- 前項第一款之約定事項,係以金錢為之者,應全數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回饋各該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使用。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11 條
隔離醫院對於主管機關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政策、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防護器材及作業品質之查核,均應充分配合,並訂定包括分艙分流收治之傳染病緊急應變計畫及定期辦理演練。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13 條
- 隔離醫院於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中心指揮官或區指揮官指示優先收治傳染病病人,並於必要時,啟動隔離醫院一定區域予以隔離治療,或採分艙分流或分區照護。
- 前項醫院及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設立之隔離處所,應配合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運作。
- 區指揮官經評估有啟動隔離醫院或請求跨區協助支援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指揮中心指揮官同意;有緊急狀況時,得先以口頭報准,並於啟動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 啟動之解除,以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之日期或指揮中心解散當日為解除日。指揮中心得先口頭通知被啟動醫院,並於啟動解除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14 條
- 主管機關對於隔離醫院之人員訓練、演習、隔離病房之設施、設備購置及其維護費用,得酌予補助。
- 隔離醫院依前條規定啟動收治傳染病病人致影響營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與前一未被啟動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但指揮中心成立超過一年者,得依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補助其與指揮中心成立前一年同期全民健康保險總醫療費用之差額。
- 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隔離醫院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得酌給津貼補助。
- 前二項補助期間,以啟動當月起至啟動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 4 條
- 區指揮官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示,辦理下列事項;區副指揮官襄助之: 一、審查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各區之相關計畫。 二、輔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防治事項。 三、輔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定期辦理年度傳染病之急重症、幼兒、血液透析、孕婦或其他特殊病人轉運送演練。 四、跨直轄市、縣(市)發生疫情時,協助中央主管機關調度區內、外傳染病資源,進行應變工作。 五、協助規劃疫後之復原工作。 六、其他經指示辦理之事項。
- 區指揮官得邀集醫療、感染管制、公共衛生與其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地方主管機關代表,提供該區傳染病防治事項之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