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64號原告林慶綠上列原告與被告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64號原告林慶綠上列原告與被告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告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秀珠訴訟代理人吳森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新婚情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燦文被告凱旋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周麟杰訴訟代理人林育生律師複代理人王雅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39號原告欣添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添達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債權所做之部分清償,故被告已拋棄時效利益而不得再為時效抗辯,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2880號原告劉景賢訴訟代理人王仲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琬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又自107年7月起至114年3月止,相對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均由聲請人A02代墊,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共998,892元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中小字第2971號原告林麗鳳被告施智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
得以請求聲明第二項之不當得利?
年度訴字第2371號原告羿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國豪訴訟代理人林嘉柔被告林子豪無固定住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號房屋騰空遷讓交付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300元(即該屋114年度之課稅現值),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15,062元不當得利部分
月匯款36,000元,用以清償積欠之2個月租金24,000元(迄至114年8月2日止之租金),其餘溢付之12,000元部分,則可以抵充至114年9月2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28/30〉=14,000),應與前述第㈠項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至其餘請求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無庸併計。
㈡基上,上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貸款契約,被上訴人基於其與林俊德間委任關係而受領系爭款項並用以支付A房地價金,具法律上原因,非不當得利,則上訴人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
㈡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是否有據暨數額為何?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㈤除被告所抗辯之不當得利債務尚有爭執外,原告未積欠被告債務,也確定不再發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雄補字第2709號原告胡勻榕訴訟代理人吳幸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子青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北小字第3955號原告周家瑤被告駒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簡黃阿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訴訟代理人蘇怡慈律師高峯祈律師廖顯頡律師被告李桂珍陳婷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李國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