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原告吳炳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書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原告吳炳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書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而請求給付欠租金額與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間,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時存在,無主從關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但租約終止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又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係返還其依權益歸屬內容不應取得之利益,故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並原訂於115年7月30日上午11時整宣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營消小補字第1號原告李桐權法定代理人李國裕林舜雲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原告施喜郎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怡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小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袁念慈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亮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涉嫌虛擬貨幣詐騙組織犯罪,依其所述案情錯綜複雜,而在民事上債權人無非係以民法上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為依據而請求債務人給付180萬元,惟債權人究得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
李敏彰鄭品聰李柏松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沈欣宜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汾涓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補字卷第17至19頁),就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781,080元(計算式:46.68×81000=0000000);加計原告合併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項係徐筠芳應容許被上訴人依原判決附件三㈢第1點進行修繕工程之外管線經過系爭建物之外牆,本件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評估此部分修繕費用為35,520元;至其他項係被上訴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
三、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係根據樊淑珍所立系爭遺囑,並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回復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為聲請人所有。
經審酌相對人請求拆屋還地,其預期可受之利益為使用遭占用之土地,是其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額,應為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
又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在於消除行為人或第三人的不法獲利,具有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且任何人均不得坐享犯罪所得,犯罪行為人投入犯罪之成本不值得保護,故而販賣毒品所得無論成本若
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6,500元,有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503號上訴人李清良訴訟代理人朱永字律師被上訴人劉燁芸即劉月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又原告並未陳報系爭房屋之面積,本院因而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命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具體特定之訴之聲明【亦即,是否欲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
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旗補字第106號原告謝宛真訴訟代理人李芳典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