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聲字第52號民事判決
惟相對人乙○○、丙○○均未給付,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對人等返還聲請人於上開期間所代墊之扶養費用各195,555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惟相對人乙○○、丙○○均未給付,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對人等返還聲請人於上開期間所代墊之扶養費用各195,555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54號原告吳炳煌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書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4號聲明人廖怡君相對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花淑卿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強制執行事件
(四)此外,原告主張尚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云云,然此部分已有契約原因法律關係存在,被告收取費用部分,不涉及民法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原告此部分之法律意見,亦無可採,末此敘明
至於押租金部分,因為原告及黃、張三人之上開行為已造成不當得利與加害給付,造成被告損失,因此押租金部分應作為抵充不予返還。
而請求給付欠租金額與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返還請求權間,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非同時存在,無主從關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但租約終止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又不當得利制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係返還其依權益歸屬內容不應取得之利益,故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度。
是否該當上述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應以「權益歸屬」為判斷標準,亦即倘欠缺法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20
㈤、原告主張被告自108年起受有每月2,497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被告亦同意以上開金額計算自108年至今之不當得利金,是被告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已占用如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並原訂於115年7月30日上午11時整宣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4209號、113年度存字第2356號卷宗,兩造間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相對人撤回起訴而終結,按諸上開說明,應認已符合民事訴訟法
訴訟代理人朱敏賢律師陳新傑律師被告里念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元瑞訴訟代理人陳達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高振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顏淑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營消小補字第1號原告李桐權法定代理人李國裕林舜雲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㈡相對人應給付原告948,686元及利息;暨自114年10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年度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原告施喜郎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怡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告洪平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德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小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袁念慈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亮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營簡字第345號原告蔡順鰡被告陳連對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