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第一項建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年3萬元,核屬附帶請求起訴後所生之不當得利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第一項建物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年3萬元,核屬附帶請求起訴後所生之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劉佩閔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上訴人即原告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江在宙局長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鈺斐莊秀義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告許名豪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84號原告張桂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鑽石名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二)被上訴人出售系爭房地,是否應對上訴人負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如為肯定,數額為何?
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成太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信章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佳蓁因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判決僅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駁回請求,未完整審酌本件契約成立及履行問題,適用法律尚有違誤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6號聲請人何旭剛周守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童俊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相對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請求相對人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萬4,000元,及自114年8月18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
3,703,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第一至九項後段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50,33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至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元,及自115年7月1日起至追加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14日止按月給付2,979元、2,979元(經計算如附表所示各為1,345元、1,345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及應給付被上訴人欠繳租金新臺幣(下同)44,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另應自115年1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33,000元(含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嗣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於案件審理中,相對人另追加請求聲請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判決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遷讓交還系爭房屋於前案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含坐落基地價額,附帶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價額。
是以,原告以中義段205-2地號土地分配歸還予被告,被告無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可言。
則鄭○○自系爭交割帳戶提領金額扣除存入金額後之差額549萬2,873元,再扣除其為鄭瑞華代墊之上開費用46萬9,150元,為502萬3,723元,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負返還責任
⒊綜上,本院以前開理由認定無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則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謝心若返還原告已給付之238萬元價金及其利息即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㈢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