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1670號民事判決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第135條之4、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10點分別定有明文。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保險法第1條定有明文。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2,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㈤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㈠債務人名下有投資現值181,800元,名下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80,932元,惟以上保單解約金,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
又保險人依本法所為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依102年1月1日修正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等語。
㈢又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慰撫金20,000元)x30%=12,898元】;㈤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慰撫金20,000元)x30%=12,898元】;㈤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㈤本件尚應扣除原告已經請領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險第
易中不得獲取不公平利益,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合理期待應受保護,故於保險契約之定型化約款之解釋,應依一般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合理了解或合理期待為之,不得拘泥囿於約款文字,方無違保險法理之合理期待原則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第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否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而得為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尚有未明,自應由執行法院依新修正保險法相關規定再行查明並確認可執行之範圍為宜。
保險法第53條亦有明定。
保險法第53條亦有明定。
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8,140元(含零件19,670元、烤漆工資10,807元、鈑金工資7,663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
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係為異議人喪失健康後之最低生活及醫療費支出之保障,又立法院已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保險代位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