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簡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請求被告穆艾馬等2人連帶給付5萬4,032元,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329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854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3,139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之2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前開修復費用,經扣除零件之折舊後,合計金額為31,359元,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經查債務人名下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因低於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標準不得扣押
又案經發回,宜一併注意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關於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91條分有明文。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然查該保險契約之險別與預估終止契約後所得之解約金數額顯示,其多是兼具有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性質、且解約金數額均在新臺幣(下同)14萬6,730元以下,依保險法第
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之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此觀保險法第116條第8項、第119條、第120條規定自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及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