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五)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五)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又按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項第6款、第19條、第59條第1、2款、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72條第2項、就業保險法
(四)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就業保險法第
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㈣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已自承前已受領強制責任保險金15萬4,316元(見本院卷第125至127頁)。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逕行規定時效期間,與上開意旨不符
惟保險法於民國114條6月18日修正,保險法第129-1條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查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保單解約金債權之程序既未終結,自有前開修正後保險法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
保險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保險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系爭車輛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中,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惟按執行法院就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無庸保留保險法第123
3.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金額,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