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89號行政判決
該解釋及理由書雖另說明: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
該解釋及理由書雖另說明: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
相對人審認大學眼科就賴麗如為健保保險對象執行之白內障手術,分別以訴外人許華德及楊學儒名義申報醫療費用,係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虛報醫療費用,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保險法第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
爰依新光產險契約第5條、第一產險契約第2條第1款、第5條約定,保險法第34條、第131條規定,求為命新光產險公司給付300萬元、第一產險公司給付2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該解釋及理由書雖另說明: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
該解釋及理由書雖另說明:管理規則係保險法主管機關為盡其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職責,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
又查,聲請人名下雖有新光人壽與中華郵政人壽保險解約金共新臺幣(下同)71,860元,然因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㈢經查,原判決業依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論明:系爭業務員除負有遵循保險法規相關規範及契約約定的義務外,還必須遵守上訴人所定懲處規定,且系爭懲處辦法等規範內容,均得由上訴人片面訂定及調整,系爭業務員幾無商議的可能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以上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729元(即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
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受讓艾奕康公司之債權時,原本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被告仍得對原告主張之,故本件原告受讓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自得請求之日起,早已超過保險法第
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79,775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42,109元,惟以上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
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15,381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82,298元,惟以上保單解約金,均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
140,045+2,615=142,660),又原告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22,985元,有強制汽車責任險賠款入帳簡訊通知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61頁),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四)再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民法第191條之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因此,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屬於商事之法律,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本文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