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465卷一第5-9頁4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他465卷一第43-44頁42供土證明單他465卷一第193頁43現場照片他465卷一第195-201頁44借名登記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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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B車雖登記為參與人所有,但實際使用者是我,且購車之頭期款及後續貸款也都是由我所繳納等語(見重訴緝卷第215頁),可知B車實質上係被告所出資購買及使用,僅係借名登記在參與人名下
又借名登記契約,須出名者與借名者間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
現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既經合法終止,爰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㈣基此,兩造間對於景德榮公司之股票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且原告已透過委託會計師辦理景德榮公司負責人變更之方式,向被告終止前揭借名登記關係,若被告否認,原告則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
,借名登記契約已生終止之效力云云,難認可採。
次按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賴蔡鴛鴦固於另案主張系爭土地具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其為實質所有權人等語,惟參與分割土地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並以土地登記簿登記者為準,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僅係借名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2分之1借名登記予被告部分:⒈按借名登記契約屬無名(非典型)契約之一種,通常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
、使用、處分,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關係。
又主張借名登記契約者,應就該契約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究於何時、何地、與何人、以何方式,成立該約定內容之借名登記契約。
(三)借名登記之借名人(即實際所有權人,非不動產登記之名義人),得否以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出名人(即形式所有人,為不動產登記之名義人)就借名登記之不動產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A01上列原告與被告A03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宜補字第137號原告黃國雄訴訟代理人吳錫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告楊淑美楊佳妙楊佳玲共同送達代收人葉凱文被告楊淑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
是被告主張兩造曾協議分割,並協議將附表不動產全數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等語,尚難採信。
而系爭調解成立,鄭金勝同意給付鄭雅淑借名登記費用新臺幣(下同)16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嗣鄭雅淑於115年1月2日與相對人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將系爭債權讓與相對人,相對人於同年月21日執系爭調解書
惟查:1、系爭保密協議之內容係記載「本人蔡秀花因代位求償蔡福建喪造費用,委任李龍貴先生以假代書身分全權處理蔡育帆調解委員會、海景路房屋蔡福建借名登記討回事宜!」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然丙○○上開借名登記之主張,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與皇興土木包工業間就系爭鏟裝機存在借名登記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