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又原告另以永灃公司內帳電子紀錄為其於另案請求被告返還借名登記永灃公司股份所提出,且其上關於「1192股東往來2025/01/21NT2,000,000電匯匯出轉入
名人支付買賣價金不同,可證被告何欣潔及訴外人林美雲間並無借名登記關係,且原告就此部分至今仍未實質舉證,被告二人間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行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借名登記於黃建弘名下10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413-1地號)(面積306.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借名登記於黃建弘名下11嘉義縣○
準此,借名人或出名人均得隨時終止具委任性質之借名登記契約,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出名人應將其因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移轉於借名人。
時至今日,附表所示之土地仍登記於被告名下,惟土地法第30條既已刪除,兩造借名登記之原因已不存在,為此,以本起訴狀繕本作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已消滅
,業經伊提起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訴訟,現繫屬於本院115年度司補字第632號(下稱系爭訴訟事件)。
區○○段○○段000○0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5樓)之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全部、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
若執行標的之不動產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縱令該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僅享有依借名登記關係而得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最高法院103
若執行標的之不動產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縱令該第三人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僅享有依借名登記關係而得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最高法院103
),從而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人,雖登記為財產之權利人,然其並非該財產之真正所有權人,該財產即無從擔保出名人本身之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
而不動產為登記名義人所有屬常態事實,為他人借名登記者屬變態事實,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利己事實,提出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事證以資證明,始可謂已盡舉證責任
又縱原告嗣後將被告登記出資額500,000元再轉予其他股東,至多僅屬原告無權處分上開借名登記之出資額之問題,自無從據此認定原告有與被告成立何和解契約。
林景元前以系爭房屋係其出資購買而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已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為由,訴請被上訴人移轉登記,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判決敗訴確定。
0000號、車身號碼00000000000000000號、排氣量1332CC、出廠年月份2023年1月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為其所有,應上訴人高菻鍹要求,將車籍借名登記在上訴人葉月愛名下
其上明確表示被告為本案車輛之實際所有權人,被告不同意本案車輛變賣第三人等語(見他卷第17頁至第19頁),足徵被告當時主觀上仍認為本案車輛僅係交由證人陳韻喬使用,並借名登記在證人陳馨惠名下而已
三、被告答辯:㈠系爭土地雖原登記於劉景名下,然實際係由裕隆公司出資購買,僅借名登記於劉景名下,劉中正以劉景法定代理人身分,同意將系爭土地租給裕隆公司建屋,並未損害劉景
故原告主張被告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被告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約定將系爭貨車之所有權借名登記於B5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