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嗣原告於93年9月間,為規劃赴大陸地區經商,遂將名下股份全數借名登記於蔡玫華名下,另將借名登記於陳永派名下股份改為借名登記於葉士弘名下,並由葉士弘及訴外人吳郭秀琴接任董事
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又於97年9月間改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故方健彰得依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隨時終止借名契約。
又借名登記者,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法律關係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借名登記契約既得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從而,借名人自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並請求出名人將借名登記標的返還予借名人。
,詎被上訴人於借名登記後,不思與上訴人共同生活,將系爭不動產私下出售他人,價金據為己有,並再次與上訴人離婚,上訴人始知受騙,要求歸還借名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出售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店救字第2號聲請人陳建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于婕間115年度店簡字第337號確認動產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字第93號上訴人閻銘仁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金城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5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閻銘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金城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
足認原告就系爭土地與被告詹錢興間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43號原告陳永能訴訟代理人沈佩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昕怡、葉昕豪、陳清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孫華覬孫崇峰共同訴訟代理人柯清貴律師被告陳秀雪訴訟代理人張耀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
D:A○2抗辯左列土地為戊○○借名登記於A○2名下。
而被告江曉慧與陳右愉間既僅係借款關係,與系爭土地借名登記、調解筆錄、移轉登記予陳右愉、陳右愉再移轉登記予林家宏等情,均無相關,江曉慧取得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有實際借款債權
㈣分割前系爭1151-5地號土地係借名登記在訴外人即原告父親李詩祥名下,嗣因繼承由原告登記為所有權人。
被告雖辯稱其與黃世昌當時財務狀況不佳,為避免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始將系爭房屋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等語,惟查,黃柳彩與建商合建後所取得由建商分配之房屋即臺南市○○區○○○段
然原告主張其係因終止上開土地之借名登記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等債權請求權,核係基於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屬嘉明水果行之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債權
理由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焜起訴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判決駁回伊之訴,伊提起上
㈢被告梁建宏則以:⒈肇事車輛為被告梁建順所有,僅借名登記於被告梁建宏名下,被告並非肇事車輛之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