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抗告人黃鈺惠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246號抗告人尤志勇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5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上訴人廖怡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
公司(下稱新曄公司)於102年至104年間擔任百徽公司之董事,並指派被上訴人執行董事職務,被上訴人經董事會推舉為百徽公司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
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㈢依再抗告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前已因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二、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前(下稱修正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並不包含「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以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內。
又被告郭素媛、方勝田並未製作不實紀錄作為計算基礎,已如前述,自難僅憑告訴人片面指訴,逕認被告郭素媛、方勝田有何詐欺取財、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
林彩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次按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商業會計法第70條亦定有明文。
被告張迺成雖無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之身分關係,惟與有此身分關係之被告謝曉柔共犯實行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正犯論。
商業會計法第14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3條前段、第28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核被告蔡素卿、沈湘芸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商業會計法第14、15、16條、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提供查閱如附表所示範圍之各該文件,既為商業會計法所明定者,被告自無由主張其不存在或將之隱匿,否則除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而應負相關刑事貴任外
,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