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5年度岡小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但被告就其抗辯之車損修繕費用,既有提出第三人中友機車行蓋印發票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衡情若無此等費用支出,第三人或被告亦無甘冒偽造文書或違反商業會計法
但被告就其抗辯之車損修繕費用,既有提出第三人中友機車行蓋印發票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衡情若無此等費用支出,第三人或被告亦無甘冒偽造文書或違反商業會計法
二、原審認被告李雨諺所犯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且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共危險、竊盜、妨害自由、商業會計法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案發當日僅因告訴人所飼養「豆子」吠叫之細故,隨即持刀砍傷
經查:⑴被上訴人曾向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申請調閱於86年間之帳戶明細及票據受領人資料,經該銀行於115年6月11日函覆:「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本行就逾保存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憲雄(下稱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檢察官及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嗣被告於民國115年6月2日死亡
被告坦承涉犯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之事實。㈡被告何嘉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之事實。㈢被告劉程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之事實。
另現金簿屬會計帳簿之特種序時帳簿,商業會計法第20條第1款、第21條第2款規定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憲雄選任辯護人李平勳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被告坦承涉犯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之事實。㈡被告何嘉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之事實。㈢被告劉程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之事實。
11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幫助逃漏稅捐A07、A09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成立共同正犯。
)書記官林佩倫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孟憲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
惟被告於98年間以原告償還系爭借款為由,陸續指示訴外人會計李芝蓉等製作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製作會計憑證及記載於財務報表之私帳方式,挪用原告18筆計6,323,511元,
⒌復考量各被告之前科素行【被告李世強曾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未繳納股款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證券交易法、誣告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執行;被告周承德曾因妨害秩序案件
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
被告A07、A082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為從事業務之人。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47號抗告人即受扣押人樊語宸上列抗告人即受扣押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
就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本件抗告人鍾瑋驛(原名:鍾國華)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6罪,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下稱甲裁定)。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