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
告林楚茵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室選任辯護人廖世昌律師林銘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告林楚茵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00室選任辯護人廖世昌律師林銘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確定,未使被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擴大;再考量被告犯後無法誠實面對其行為之不當,仍否認犯行以圖卸責,也未積極與乙○○、甲○○○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前有妨害名譽
⒊末佐以上訴人對許雅雯等3人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確定,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
⑫原告於111年3月8日曾因蕭景容向社員表示原告已出售系爭合作社,而認蕭景容有妨害名譽,對其寄發存證信函,信函如本院卷二第154-155頁被證17所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第309條第1項、第2項之妨害名譽罪嫌等語。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馬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玉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詎被告明知上情,竟仍基於妨害名譽意思,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61號詐欺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偵查中,謊稱未受領薪資云云,足以貶損伊名譽,致伊蒙受莫大精神上痛苦
113年度馬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許家華被告許玉琴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馬簡字第45號妨害名譽案件
成立被告取得系爭房地出售後扣除相關費用後之1/3價金之調解條件,顯失公平,且系爭調解未約定何時出售系爭房地,被告卻自112年9月起以電話騷擾原告並限期1個月內出售,並對原告提出妨害名譽
犯罪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妨害名譽」,應更正為「誹謗」;同欄一第2、3行所載「112年5月12日上午10時42分前之不詳時間」,應更正為
為本件訴訟相對人之原因,及表明其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有何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而僅陳稱:相對人不能拍賣我的房子,他冤枉我,相對人幫助債權人來侵害我,我有精神損失,這是妨害名譽
112年度偵字第15480號113年度偵字第2167號被告賴平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名譽、毀損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本次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物品,足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法觀念,殊不可取;然慮及被告以徒手之方式行竊
暨其素行,及檢察官、被告及告訴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其中包含告訴人主張本案事故發生後,被告母親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表妨害其名譽部分之貼文暨留言截圖、告訴人提告妨害名譽之受理案
㈡顧永紳復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陸續以「神經病」、「幹」、「幹你娘,我操」等語辱罵楊翕翔,足以貶損楊翕翔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弄0號4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盧駿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我也希望你這輩子多修一些善業,不要再這樣子亂告人」(前開①、②、③、④下合稱爭議文句)之言論,但以原告就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含爭議文句)之言論,所提起之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志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戎婕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三、本件告訴人田烝熏告訴被告程錫善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