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宗男(下稱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847號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宗男(下稱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847號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語。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為妨害公務、傷害、誹謗各1罪、妨害名譽共3罪,其中誹謗及妨害名譽之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手段近似,附表編號2(共2罪)、編號3、4之犯罪時間接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原告羅文政被告黃鴻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忠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705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⑵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本件妨害名譽行為,致其健康受損,多次進出醫院、開刀云云,並提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之醫療費用收據等資料為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佾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三、本件告訴人文麗貴告訴被告妨害名譽,及告訴人郭年經告訴被告傷害,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分別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以強暴犯公然侮辱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
(新北○○○○○○○○○)居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2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志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緝字第275號被告邱創明男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桃園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再查上訴人就被上訴人寄發系爭信件一事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經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778號駁回其聲請再議
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妨害名譽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
二、本件被告蘇玉昆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二、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被上訴人先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16時4分許,前往高雄市政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派出所,對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告訴。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王琼芬被告林文雅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78號原告魏武雄被告嚴彩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