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457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文雅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457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文雅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
(見本院卷第91頁),原告固稱係其與乙○○對原告之妨害名譽刑事告訴、對次女之扶養費差額請求權為相互讓步,與本件被告之侵權行為無關等情,然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美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
六、惟按刑法上妨害名譽罪章之規範作用,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是否構成妨害名譽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
再依告訴人之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一第293至297頁),其於111年間涉嫌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詐欺等多筆案件,且告訴人所使用之「楊欣欣」臉書帳號曾公開發文表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62號原告陳英梓被告楊文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黃于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113年度簡上字第5
三、本案被告王俊雄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以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等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美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宜勳(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
哈哈」等言辱罵告訴人辛○,且經告訴人辛○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459號),竟意圖使告訴人辛○受刑事追訴,基於誣告之犯意,分別於110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原簡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犯罪事實一、鄭文生係擔任址設○○市○○區○○○路000號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作業員,林姿靜(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擔任○○○○公司之倉管人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然,原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8號妨害名譽案中陳稱略以:110年11、12月,我有催繳(社員繳費),我認為是在履行職員的工作,到了111年1、2月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蔡柏林選任辯護人郭泓志律師陳婉瑜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7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良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
相對人以聲請人之姑姑姚玉紋對其電話騷擾為由,拒絕履約,姚玉紋因而對相對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排定調解期日,相對人及其委任之律師於調解時當場向姚玉紋表示對「系爭土地已另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