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22號刑事判決
年度簡字第16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勛指定辯護人邱佩芳律師(義務辯護)被告徐宥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年度簡字第16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勛指定辯護人邱佩芳律師(義務辯護)被告徐宥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㈢又上揭公共危險、傷害、毀損與妨害名譽等罪之行為,犯意不同與行為與保護法益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9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又原告雖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1月19日、114年11月26日具狀稱其已於114年2月10日向被告提出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遑論,被告於訴訟程序所提出之系爭辯論意旨狀中所載系爭語句,目的應僅係為向承審法官表達抗辯之情詞,經核與意圖散布於不特定第三人之妨害名譽,抑或減損原告社會評價之目的有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投簡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河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60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張秀珍代理人陳冠宇律師被告王新宇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緝字第4908號被告蔡文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樓之3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3(原名繆正遠,下稱A03,涉犯妨害名譽部分
7519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3為A2(所涉傷害、強制、妨害名譽等罪嫌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411號上訴人即被告黃仕倢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114年度桃簡字第
四、本件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等罪嫌,業經原不起訴處分及原再議駁回處分敘明理由,經本院審核卷證資料,其理由於法並無不合。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妨害名譽等事實,被告因涉犯刑法誹謗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1485號刑事判決處被告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427號上訴人即被告璩美鳳選任辯護人楊國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44794號被告A03上開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附表:受刑人楊易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家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而被告上開妨害名譽之不法侵權行為,刑事部分亦經本院系爭刑案判決罪刑確定在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184號原告賴怡君被告楊志仁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案件(案號: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