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74號民事判決
⒊原告主張被告拒絕原告繼續至公司服勞務,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是否可採?其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⒊原告主張被告拒絕原告繼續至公司服勞務,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是否可採?其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懷孕歧視之規定?有無違反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21條訂有明文。依此規定,雇主須在勞工所指定之日期給予陪產假。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因此,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而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即非適法,應不生終止之效力,故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應仍存在,被告即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前開性騷擾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評議審定認上訴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懷孕歧視),性別歧視成立,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駁回被上訴人之訴願等情,有臺北市政府97年1月23日府勞二字第
98年度裁字第318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私立明道高級中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張繼準律師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
,而其所擬訂之「服務自願書」內容幾乎均與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違,故原告並未同意變更原來之勞動條件。
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顯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益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事項屬於勞動條件之一種,其適用之對象亦應係勞動契約下之僱傭關係甚明。
本案申訴人於96年11月間向上訴人申訴後,上訴人既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即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
據此,被告乃以97年10月27日北府勞資字第0970771179號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25萬元
二、依修正前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即因雇主解僱勞工時常有直接、間接混合之動機存在,因而課予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惟其罰鍰金額顯較修正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為重,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原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其罰責應適用修正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規定
又本件原告主張遭不續聘,有性別之差別待遇後,為雇主之明道中學已就何以不續聘之理由予以說明及舉證,自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問題。
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款、第36條、第38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規定。
㈢據此,被告以原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原告罰鍰10萬元,於法並無不符,為此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3.被告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之情事?按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規定。
被告乃以97年5月21日府勞二字第09730704000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以原告違反行為時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