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四、按憲法法庭就法規範見解所為之統一解釋判決,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憲法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按憲法法庭就法規範見解所為之統一解釋判決,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憲法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關於事實4之部分,基於憲法對於訴訟權及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認被告所為係侵權行為:1、憲法法庭對於侵害名譽權之最新見解說明:依據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3號),在公然侮辱
於此範圍內,公然侮辱罪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參照)。
二、至被告固辯稱其係因遭原告謾罵及不當逼車在先,因一時情緒激動而為上開言論,所為應係適當評論,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意旨應認為被告所為未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
又被告之辯護人不服法院所為關於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者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如此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
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業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示甚明。
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業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示甚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婚姻已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堪信採信,且兩造歸責相當,又縱認原告歸責程度較高,但兩造分房已逾3年、分居已近1年9月,參酌憲法法庭112年度憲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度憲民字第583號聲請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桂芳聲請人邱秀鳳
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98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閱覽卷宗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99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00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五項所指之聲請人以外之受刑人,且於該憲法法庭判決宣示後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件所涉法律爭議,核與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情節相同,爰依上開司法院憲法法庭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97號聲請人黃耀霖送達代收人王寶珠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裁判
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明白揭示此意旨。
至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雖謂「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19條規定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