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90號行政判決
3.原告之行為①,違反行為時性平法第7條規定:⑴按禁止性別歧視,源自於憲法第7條揭示之平等原則,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3.原告之行為①,違反行為時性平法第7條規定:⑴按禁止性別歧視,源自於憲法第7條揭示之平等原則,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況反訴被告所提起本訴部分,乃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當事人於訴訟中彼此針鋒相對,各執一詞乃爭訟之本質,衡情一般人對當事人於訴訟過程所為陳述應不致盡信不疑。
又未成年子女甲○○、乙○○均未滿4歲,過於年幼無法理解裁判結果對其等之影響,爰未使其等至法院表達意見(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93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
這題有20分還有我老母被騙788萬甚麼時候能計回,這題有10分對等關稅甚麼時候塵埃落定,能不能保持園際競爭力,這題有15分憲法法庭什麼時候恢復運作,這題有15分而總統民調有31%,我就算30分,
究無任何法律關係,卻因而可使用土地而受利益,致第三人對該土地之使用收益或處分權能受限制而受損害,第三人自非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占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以平衡保障其受憲法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系爭規定符合憲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六)關於原告主張「事實5」部分:1、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
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2條第
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
二、被告則以: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於現行憲法規範意義下,亦非法律上利益。
名譽權雖非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但向為大法官解釋及本庭判決承認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原決定所適用的法規與該案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而言。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原決定所適用的法規與該案應適用的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有所牴觸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