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5號行政判決
年令釋在案,乃財政部考量當時經濟景氣成長趨緩,法拍屋買賣案件增加,部分人士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益,雖渠等個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
年令釋在案,乃財政部考量當時經濟景氣成長趨緩,法拍屋買賣案件增加,部分人士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以獲取轉手利益,雖渠等個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規定,本院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
為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所明定。
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亦同。
核乃財政部基於其主管權責,就執行上開所得稅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為之釋示,無違立法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自得為所屬稽徵機關所援用。
分別為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第110條第1項所規定。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66條第2項及查核準則第96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扶養親屬免稅額」係屬納稅義務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其金額由財政部於每年度開始前,依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得稅法第
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而租稅類型化種類可經由立法者藉立法裁量空間,制定一定類型化法律,例如所得稅法上各類定額扣除額;或由法律授權稽徵機關制定類型化行政規則,作為解釋稅法以及裁量準則
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及第2項第10款所明定。
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第7類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所明定。
㈢按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定有明文。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已逾自用小客貨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依所得稅法第
準此,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規定,本院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其殘價(即殘價=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已逾自用小客貨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依所得稅法第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折舊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所得稅法第
再按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所得稅法第76條第
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所謂營利事業除具有法律人格之公司及合作社外,亦包括獨資及合夥等,不具法律人格之組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