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5號判決
故知所得稅法第39條既規定於所得稅法中,其僅在依所得稅法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有其適用,而在依該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該條例第7條既無規定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減除前5年虧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1號判決
、「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指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減除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所得稅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64號判決
㈡行為時所得稅法第39條既規定於所得稅法中,其僅在依所得稅法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有其適用,而在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該條例第7條既無規定可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32號判決
三、原告訴稱:⑴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基本所得額係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係扣除前5年虧損後之金額;又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八一號判決
②原告原申報虧損扣除時,係採被告核定之前五年虧損扣除本年度純益計算,符合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告無權變更所得稅法明確計算之規定,引用過時解釋令,違反所得稅法明文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01號判決
71條及所得稅法第75條競合之情事,所得稅法第75條為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特別規定,且所得稅法第75條僅須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即有其適用,而非因「會計年度結束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04號判決
所得稅法,亦無技術作價入股不得認列費用之規定,詎原處分及原審判決未慮及此,逕以所得稅法第60條之規定而否准上訴人之認列,顯然誤解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第60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一號判決
而前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核與所得稅法有關加徵滯報金之規定意旨相符;且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有關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即已構成加徵滯報金之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2142號判決
又原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2係關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為規定,與行為時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不同,自無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15號就原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188號判決
股利)計有44萬1,021元核屬項次3「當年度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應予加計,另上訴人自行列報項次16「已依公司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69號判決
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作為同條第1項之減除項目,則財政部亦應針對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發佈函釋,使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0款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32號判決
另依91年1月8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於當時延期申報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准,當營利事業營運至年度結束日解散,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所得稅法第7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04號判決
71條及所得稅法第75條競合之情事,所得稅法第75條為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特別規定已如前述,且所得稅法第75條僅須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即有其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244號判決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適用之範圍僅限於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方有其適用,其餘非屬前開之業務,方屬所得稅法第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