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6號行政判決
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之「無形資產」,不以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之例示為限,適與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意旨、量能課稅原則相符,如以所得稅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214號行政判決
三、經查,觀諸原告訴之聲明所指復查決定不利部分,係指被告在復查決定中核認土地交易所得303,458,293元,將導致原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083號民事判決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所定「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及所得稅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378號刑事判決
此觀諸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小章,二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竟為下列犯行:㈠、邱亦慶明知「股東股利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股東股利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文書,係由扣繳義務人即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依所得稅法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0號民事判決
系爭機車係於100年11月出廠,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見刑案卷第45頁),計算至112年5月19日系爭事故發生時,已使用逾前述機車耐用年數3年,應僅存殘值,再依所得稅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此與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之「不合營業常規」,目的在防堵關係企業逃漏應納稅捐,破壞租稅公平等流弊,稅捐機關得將交易價格調整,據以課稅;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準此,依所得稅法第5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規定,本院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所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其殘價(即殘價=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479號民事判決
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依所得稅法第
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121號民事判決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項「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