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2371號民事判決
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⒍被上訴人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59,985元,同意自其得對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四、本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小字第1301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楊承昕魏綺被告李文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經查,原告林桂蓮因被告李晶涉違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911號審理,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收狀等情,有刑事附帶
法定代理人杞美林訴訟代理人王維毅律師被告種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雷芳儀訴訟代理人陳瑩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經查,原告洪寶鴻因被告陳立騰涉違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1130號審理,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收狀等情,有刑事附
本件債權人大方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張建商金旺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興建時未按建造圖施工致占用頭份市○○段00號地號而遭頭份市公所發函限期拆除,拆除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爰依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簡字第431號原告王永利被告待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吳峻潁被告李仁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壢簡字第6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小字第35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李彥明被告陳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05號聲請人蔡忠縈相對人黃國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莊子賢律師被告PHAMXUANCAM(中文姓名:范春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員簡字第21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劉哲育被告賴適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