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補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之規定自明。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之規定自明。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自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湖簡字第323號原告蕭世華被告江立瑋訴訟代理人吳秉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393號原告年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尤誌偉被告曾守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原告陳佩瑩被告薛育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韓政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鐘立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綜上,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被告應對原告所受損害20萬元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177號原告謝筱婷被告林彥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80號上訴人蘇喬恩被上訴人余禮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8日本院簡易庭11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小上字第5號上訴人王國熙被上訴人林曉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南投簡易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林御威被告曾雅雲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小上字第92號上訴人林怡宣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林明毅被告蔡林頤訴訟代理人薛逢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947號原告謝怡姿被告林柏諺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另為保障告訴人之權益,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遵期履行調解筆錄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向告訴人支付附件二調解筆錄所載內容之損害賠償。
㈡關於其餘之訴部分:1.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且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告柯來貴訴訟代理人王百全律師被告邱文志訴訟代理人張淵森律師複代理人廖煜堯律師(嗣經終止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