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萬元之破產財團費用,而聲請人現存資產僅有2,996元,顯然無從支應包含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聲請人之債權人更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
萬元之破產財團費用,而聲請人現存資產僅有2,996元,顯然無從支應包含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聲請人之債權人更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本罪,然其前次所犯本院91年度訴字第2209號施用毒品案件,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所為,而屬「5年內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三)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比較,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㈥綜合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以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不得割裂適用」原則,被告楊天生涉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部分
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就上開情形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㈣、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再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其本次犯行距離先前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已經逾5年,然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
從屋內爬出來等語明確,足徵蔡長興並未及有翻動財物之行為即被發現而逃逸,是其行為應僅止於預備行竊之階段,尚未達到「接近並物色財物」之著手階段,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
3.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察、勒戒、強制戒治程序,顯無法遮斷其毒癮而收其實效,則其本件於前揭時、地再度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強制戒治程序,顯無法遮斷其毒癮而收其實效,則其本件於前揭時、地再度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均分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更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所犯本案犯行,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
(最高法院決議第3點可參照)。
此有最高法院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之決議內容可參,附表一所示之物,既無證據證明業已銷燬或滅失,本院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內容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仍應加以宣告沒收
⑷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⒎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本件被告董水田、張飛揚為期被告董水田能順利當選鄉民代表,由被告張飛揚向其住處鄰近之選民發送賄款現金,犯罪之時間相近,顯係基於單一目的接續實施賄選行為,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3.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
(三)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