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
且符合民法第149條正當防衛、第150條緊急避難、第151條自助行為之規定。
且符合民法第149條正當防衛、第150條緊急避難、第151條自助行為之規定。
㈣、按彼此互毆者,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是以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⑵行為人必以一方初無傷人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主張正當防衛(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參照)。
㈢被告所為係構成正當防衛,惟有防衛過當之情,說明如下:1.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而無正當防衛之適用可言。
故上訴意旨辯稱前揭毆打被上訴人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云云,洵屬無據。
至被告抗辯當日係正當防衛,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手持塑膠膠條毆打告訴人身體,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是依兩造次女與長女之前開證詞可認兩造係互毆,均非正當防衛,應堪認定,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應屬有據。
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
復按刑法上正當防衛,祇以出於防衛權利而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皆在防衛權作用範圍以內,原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相權衡而有所變更,縱使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程度,亦僅生防衛過當問題
是告訴人此節所為屬依法執行職務之範疇,應堪認定,殆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
五、經查:㈠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是依上開說明,即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無從認定被告所為傷害係屬正當防衛。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以安全帽及享溫馨外隨手拿起的鐵棍攻擊甲○○等語,是由其3人所述,可知係丙○○先徒手毆打甲○○,復持安全帽攻擊甲○○,甲○○始有反擊之動作,惟甲○○所為反擊,究係為正當防衛
,而所謂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又被告當時雖辯稱係正當防衛等語(見偵卷第13頁背面),惟查,員警楊育豪於案發時著制服,並站在案發地點指揮交通,因認被告未遵守行人號誌而欲闖越紅燈,遂阻攔被告
經查,所謂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言,而本案依現場錄影光碟所攝之內容,當時並未有何不法侵害而須實施正當防衛之情事,被移送人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四)另本案被告有無符合正當防衛乙節,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