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
二、按:㈠、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和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二、經查,被告林永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裁定羈押,並自115年1月30日延長羈押在案。
⒉本案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係指供出被告原持有供己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源自何人」,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暐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45號被告黃惠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論罪科刑: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本案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罪嫌。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經檢驗含有毒品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定之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犯罪所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惟本件既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顯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原審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被告減輕其刑,容有未洽。
二、論罪科刑: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建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