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簡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㈡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㈡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昌駕駛預拌混凝土車輛,於執行業務時因未盡注意義務而過失撞擊該大樓,致該大樓外牆毀損,嗣該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及管理委員會將其外牆毀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故依民法第184條
四、從而,原告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95條及公司法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35,258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嗣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汽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261,579元(含鈑金52,500元、烤漆32,994元、零件176,085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
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8萬9,525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路近○○○路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前後車安全距離,因而自後衝撞前方停等紅燈之伊所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嚴重受損,依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民法第184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
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明文。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