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92號行政判決
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
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
二、原告起訴主張: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的遏阻作用,以達成行政管制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尤其輕率認定民眾檢舉案件不受6公里或6
次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受刑人認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同為受刑人縮短刑期之規定,惟前者顯然較為優遇,違反平等權、法律明確原則、不符比例原則、牴觸法律保留原
從而,因為欠缺法律明定或法律授權依據,不無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虞。
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列於第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而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並完成結婚面談後,始得准予辦理我國結婚登記,因戶籍法(第3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並無此規定,恐已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㈢原判決未審酌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判決不適用憲法第23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第474號解釋、違反法律保留及判決不備理由之
遍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並未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自不應援引該條規定作為法律保留之根據,原處分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㈢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3點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法律優位原則?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承辦員警以詐欺之不正方法,怠於查證上訴人是否為「毒品調驗人口」,即對上訴人強制採尿,違反法律保留及憲法比例原則,又命上訴人簽具「自願採尿同意書」,
屬級距一及停止違規使用時間之長短,適用裁處作業原則「第一階段」及「級距」之裁罰基準,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及裁處作業原則等規定而為裁處6萬元罰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