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三、又本案被告為幫助犯,尚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規定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併此敘明。
三、又本案被告為幫助犯,尚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規定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併此敘明。
償此期間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182,984元,已如前述,足認該段期間所受損失之內容,已包括因不能工作具體收入減少之損失,故不得再重複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故本票發票人以自己為受款人,應認該記載之性質為無益記載事項(視為無記載),亦即該記載本身無效但不影響發票行為之有效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
不動產物權」等同視之,倘係由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當亦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法院仍得就「事實上處分權」分割為分別共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審查意見參照。
又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又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原告向本院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先移送民事庭處理,有115年6月5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應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故袋地通行權部分與管線安設權部分,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亦可資參照。
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
又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
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又有關財產權之將來給付訴訟之判決,可於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即於主文宣告於判決確定前如清償期已屆至,債權人預供擔保若干金額後得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
家庭照護狀況(參審金訴第62-63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同質類型案件在偵、審中,及起訴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