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被告提起離婚等訴訟之日,亦即以113年2月29日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
被告提起離婚等訴訟之日,亦即以113年2月29日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是聲請人如已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是聲請人如已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是以,債權人據此聲請法院返還提存物,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自不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審查意見參照)。
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於研討過程即一併列入異議人所提及之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惟經討論後,研討結果已不採94
又修正為專科罰鍰之案件,應由警察機關依法處分,法院簡易庭對行為人已無審判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6號補充理由㈣意旨參照)。
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又修正為專科罰鍰之案件,應由警察機關依法處分,法院簡易庭對行為人已無審判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6號補充理由㈣意旨參照)。
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自無再停止訴訟以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必要,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其所得之利益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故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以使他人畏懼或心生痛苦,主觀上被害人亦因加害人之毀損行為心生恐懼、痛苦或不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應屬家庭暴力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訴訟之判決,可於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即於主文宣告於判決確定前如清償期已屆至,債權人預供擔保若干金額後得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
而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有權利存在,且非不能移轉,僅不得將其權利單獨讓與或設定負擔等,依其設置目的不得請求分割,自不能單獨取回,與公設之應有部分均無不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
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