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判決
屬於鑑定人因執行法院指派之鑑定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二者性質相當,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屬於鑑定人因執行法院指派之鑑定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二者性質相當,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依據該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結論參照),併予敘明
之3第1項第1款,並與刑法第284條前段分論併罰,而就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部分,則不再依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
因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方面: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性質上屬於丙類家事訴訟事件。
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始得進行拍賣,故執行法院須待債務人已辦妥遺產分割或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俟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對債務人所分得部分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之3已就被告之酒駕行為已予處罰,故就其過失傷害部分即不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以其「酒醉駕車」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
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133條是否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以貫徹消債條例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之立法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及自立法目的與公平性而言,在扶養義務者中一人或數人(非全部),經法院准予免除扶養義務後,該免除部分義務不應轉嫁由其他未免除之扶養義務者負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供承甲基安非他命係其購入供販賣之用,就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係就未發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予減輕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民事庭法官審理前開代位分割遺產訴訟事件時,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不公開法庭之處理程序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審理程序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意
就其使用之車輛所為的限制,乃於111年1月28日始增訂之,且非同條第4項所列舉處罰汽車駕駛人之主要法律效果,雖屬裁罰性行政處分,仍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11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其目的在於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又法院於非訟事件不得為實體上之審查,故發票人縱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仍應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