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非抗字第19號民事判決
又本票記載抵觸「無條件支付」本質之文字,該本票無效;惟如該等記載未對票據流通方式為任何限制,即未違反上開票據法「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規定,應認本票有效(本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又本票記載抵觸「無條件支付」本質之文字,該本票無效;惟如該等記載未對票據流通方式為任何限制,即未違反上開票據法「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規定,應認本票有效(本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仍在被告管領中之贓款,乃被告所有得處分之財物,亦屬被告持有之犯罪所得,並援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此部分不應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
適法之訴訟條件初即有所欠缺(第303條第1款),並非適法繫屬後告訴經撤回始致訴訟條件之欠缺(第303條第3款),自應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故被害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核與要件不符,法院應將其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研討結果參照)。
按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後,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結論參照),併此敘明
進而施用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單一行為,顯有重複評價之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抗告人復執本院暨所屬法院10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主張不得以程序從新為由優先適用新法云云。
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有無訴訟能力,雖不無疑問,惟因原聲請人邱素珠業已死亡,聲請人吳采婕、吳秀珍、吳瓊惠亦已聲明承受訴訟,已無聲請人訴訟能力欠缺應命補正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
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結論參照),併此敘明
而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
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
訴訟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相牽連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雖在10萬元以下,應行小額程序,惟依上說明,亦非不得與本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則被告提起反訴,自屬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則受法院徵詢之機關自必須就該公司之經營是否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表示意見,始合於條文規定,在受徵詢之機關未就此點或無法就此表示意見時,法院不能裁定公司解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